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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让AI“去伪存真” 当AI褪去了炒作的泡沫、伦理的诽议和落地的挑战,如今,AI已是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战略性技术,正成为世界主要国家推动科技跨越式发展、实现产业优化升级,赢得全球竞争主动权的重要战略抓手。 例如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黑天鹅”事件中,全球不确定性增加,“物理隔离”对全球经济造成明显冲击,“无接触”的数字在线方式成为经济恢复的重要手段,也为AI发展创造了更多“潜在刚需”的新场景。 《2020AI白皮书》中指出,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全球经济发展造成了很大冲击,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一度按下“暂停键”。面对我国经济复苏的需求,AI技术加速与实体经济深入融合,在新模式和新应用中发挥中重要作用。 疫情也产生了“倒逼效应”,教育、医疗、零售、办公等进一步向线上转移,在线教育、远程医疗、在线办公等加速崛起,线下的物流配送、无人车快递等无接触经济发展迅猛。在服务疫情防控中,AI在医疗影像识别,基因测序和疫苗研发方面效果凸显;针对安全复工复产的需求,多人快速测温、口罩识别等一批AI创新解决方案应运而生;面对大量工厂工人无法按时复工的痛点,依靠视觉识别的智能检测设备大显身手,未来的新型人机协作模式有望进一步加速成型。
可以说,此次疫情成为了AI等数字技术的“试金石”,验证了对社会的真正价值。在疫情之下,AI公司不再是以往的旁观者,而是出演关键角色,提高抗疫战争的整体效率。经过疫情,中国已经不再有纯粹的“传统产业”,每个产业或多或少都开启了数字化进程 早在2015年,美国政府责任署发布了《面部识别技术——商业用途、隐私问题及其适用的联邦法律》报告。报告中写道:人脸识别技术可能被广泛应用于各种有用的商业应用,但该技术的未来发展轨迹引发了消费者隐私问题。联邦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商业实体可以在何种情况下使用面部识别技术来识别或跟踪个人,或何时需要消费者的知情和同意才能使用该技术。 与欧美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层面的立法也已经提速。例如《民法典》将自然人生物识别信息列为个人信息,规定处理个人信息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符合征得同意、公开处理规则、明示目的方式范围、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约定等条件。《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拟对侵害个人信息权益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等处罚。国家网信办也出台征求意见稿,对38类常见类型APP必要个人信息范围作出规定,相当于给包括人脸识别在内的个人信息收集行为开具了一张白名单。 尽管如此,由于人脸信息的保护边界与尺度,基于哪些需要允许收集人脸信息,如何甄别采集行为是否“合法、正当、必要”等问题,某些规定仍然比较模糊。甚至,以不同的法规解释同一案件,结果迥异。因此,人脸信息保护的困境,亟待法律完善来解决。 对此,有业内专家认为,目前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普遍存在三个问题:一是缺乏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碎片化现象突出;二是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利益衡量不清晰,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则;三是位阶偏低,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起不到良好的规范作用。 令我们欣喜的是,继南京要求售楼处未经同意不得拍摄来访人员面部信息、杭州规定物管不得强制业主使用人脸识别等设施,《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日前表决通过,明确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自然人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且不得采集自然人的生物识别等信息。
这里我们看到的是公众隐私保护意识的提升和法律监管的日趋完善,相信不久的将来,人脸识别终会践行“科技以人为本”的理念,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更好地为人们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编辑:揭阳站长网) 【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网络,其相关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若无意侵犯到您的权利,请及时与联系站长删除相关内容! |

